一、組織領導
為加強防汛應急搶險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市政工程施工行業防汛搶險大隊,組成人員如下:
大 隊 長:孫小軍
副大隊長:謝 冬
成員:董文量、張燁、任強、俞安明、宋練藝、朱海、潘尚昆、田之中
聯絡員:聶浩 86996105、15950574010
汛搶險大隊主要職責:在市防汛指揮部和市住建委的領導下,負責統一指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汛、搶險工作,制定行業防汛搶險工作方案,落實應急搶險隊伍建設,負責通報汛情、協調矛盾、調度應急資源和應急隊伍,督促工程各參建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做好汛期搶險工作。
二、工作原則
各有關單位應結合工程和企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完善防汛搶險工作方案,落實責任機制,完善預防及應急處置措施,做到通訊暢通,及時落實人員、裝備、材料等應急儲備,保證能夠為防汛搶險工作提供連續可靠的保障。在上級指令發出或緊急情況時,由防汛搶險大隊組織調集相關單位力量和資源支援重點地區的防汛搶險工作。
各有關單位應高度重視,認真履行企業負責人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全面動員,深入發動,廣泛宣傳,切實把防汛搶險的有關保障工作落實到位,落實到實處。
三、工作任務與責任分工
(一)現已成立五個市政基礎設施施工企業防汛搶險應急小組:
2014年南京市市政基礎設施防汛應急小組 | |||||
中隊 | 企業名稱 | 組長 (電話) | 副組長 (電話) | 聯絡員 (電話) | 負責區域 |
第一小組 | 孔慶平 13605181669 | 方偉 13305148298 | 任錦維 13776570111 | 城北 | |
第二小組 | 嘉盛建設集團 有限公司 | 季學山 13809006606 | 尹朝華 13851948416 | 牛大慶 13851583999 | 城中 |
第三小組 | 江蘇雷威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徐雄13951619872 | 范演磊 13953235360 | 馬寅虎13851492873 | 城南 |
第四小組 | 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 嚴家友13809007708 | 陳明 13805172886 | 周建英 13851503220 | 城西 |
第五小組 | 南京潤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 任輝輝 13770670088 | 許余才 13705143900 | 王忠順 13770957018 | 江寧 |
各應急小組應制定防汛搶險應急預案,成立50人的應急小隊,配備挖掘機2臺、裝載機2臺、推土機2臺、自卸車10輛、鐵鍬100把、草袋1000個、2000土方、反光背心及警示標志若干,在思想上和物質上做好充分的準備,以保證在汛情、險情發生時,按指令投入防汛搶險工作。
(二)全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各在建項目應成立防汛搶險應急小隊,落實人員、機械、材料,負責本項目施工區域以及周邊防汛搶險工作。建設單位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汛搶險工作的牽頭責任單位,督促施工、監理單位疏浚現場和周邊積淹水點位;施工單位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汛搶險工作的實施責任單位,負責具體的積淹水點位的疏浚工作;監理單位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汛搶險工作的監理責任單位,負責汛期淹水點位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及時疏浚淹水點位積水。
四、有關要求
(一)強化管理,確保責任履行到位。各參建單位責任主體是防汛安全責任人,要認真履行好各自擔負的職責,加強對汛情、雨情的研判,切實做好防汛工作準備。建設單位應加大檢查力度,及時掌握施工現場汛情,做好信息上傳下達。施工單位要切實做好防范和處置工作,汛期出現重大設施隱患、積淹水等情況,應立即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和負面影響。監理單位要把防汛安全工作納入監理職責范圍,督促施工單位認真落實防汛措施、穩妥執行防汛預案,第一時間掌握防汛情況并及時報告。
(二)強化帶班制度,確保信息暢通。各單位要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加強值班制度。要及時收看天氣預報,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合理安排施工進度和計劃,在大風天氣、連續暴雨或者有關部門發出自然災害或氣候預警時,應停止施工并根據情況安排工人撤離施工現場或危險區域;要做好汛期值班工作,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項目經理要職守在第一線,全面掌握、部署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一旦事故發生,立即啟動預案組織搶險,并按規定及時將事故情況上報我站。
(三)突出重點,切實抓好隱患排查工作。參建各方責任主體要加大對在建工程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力度,切實做好施工現場排水、基坑支護、起重機械設備、宿舍和辦公室等臨時設施、臨時圍擋、臨時用電等重點部位或重點環節的監控及檢查工作;檢查中發現施工現場及其周邊存在積水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確保積水點位疏浚暢通。
(四)建立完善獎懲制度與企業年度信用掛鉤。對防汛搶險工作中措施得力、響應迅速、做出貢獻的單位,我處站將作良好信用記錄,并報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相關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對組織不力、行動遲緩,造成較大影響,以及被新聞媒體曝光并查證屬實的單位和個人,將追究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作不良記錄向社會公布。